一、破產債權利息截止時間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時,附利息的債權從破產申請受理日起停止計息。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二、擔保債權是破產債權嗎
擔保債權不是破產債權。破產債權包括下列債權: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4)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5)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6)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7)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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