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