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限制是什麼?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違反競業限制是什麼?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隨着網絡的不斷髮展,人們學習和溝通都更加方便。人們可以隨時隨地地在網上學習到各種各樣的新知識,大家的法律知識也不斷增強。各種合同、協議也如雨後春筍般浮現出來。爲了防止離職的員工損害公司的利益,各國公司法也都規定了董事經理的競業限制禁止義務。那麼違反競業限制是什麼呢,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麼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祕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爲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二、哪些職工需要簽訂競業限制?

很多企業對競業限制存在誤解,比如認爲簽訂《保密協議》就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論職位高低,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導致員工離職後要支出額外的合理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進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進階技術人員

進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籤或拒籤。

三、違反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公司法爲了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了競業限制的相關規定。透過上訴的學習和了解,相信大家也瞭解了違反競業限制是什麼,對其相關的賠償金等問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同時也希望大家在創造自己的收益時不要侵犯了他人的權益,給他人的公司造成損傷,要遵守自己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