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限制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違反競業限制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大家在入職時都會簽訂就業合同來保證自己的權益,在離職時,不少企業會對離職的公司高層要求競業限制,那麼,如果違反了競業限制,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違反競業限制的處罰標準。

一、違反競業限制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依約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和保密協議就生效了,如果勞動者違約了,則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要透過事先約定加以明確。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事先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時需要支付的金額。若因違約行爲侵犯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造成了損害,違約者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顯然,違約金是懲罰性條款,賠償損失是一種補償性責任,即使沒有約定違約金也可以要求主張損失,關鍵在於實際損失計算方式的約定和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實踐中,對於競業限制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賠償計算方式,存在爭議。

有專家認爲,從《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確立以及司法解釋四對競業限制的進一步合理細化,實際反映了一個趨勢,儘量維護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穩定,不輕易認定協議的無效,並將原來實踐中作爲無效對待的問題納入到協議履行範疇,體現了對契約自由的尊重。完全可以參照《合同法》的規定與精神,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可以使用人單位的索賠更具有可操作性,且不違反《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不涉及對勞動者權利的非法排除。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參考如下方式進行更爲細緻的約定:

(1)商業祕密被侵害而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爲賠償額(如商業祕密被泄露後客戶的丟失,應當簽訂的合同沒有履行等);

(2)以違約人因違反約定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作爲賠償額;

(3)因違約行爲造成該商業祕密完全公開的,以該商業祕密的全部價值作爲賠償損失的依據(商業祕密的全部價值,可由委託國家認可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4)約定雙倍或多倍返還競業限制補償費;

(5)違反保守祕密和競業限制所獲得的收益;等等。

透過上文,相信大家對違反競業限制的處罰有了一定的瞭解,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確立維護了競業限制效力的穩定,體現了對契約自由的尊重。同時也希望大家在創造自己的收益時不要侵犯了他人的權益,給他人的公司造成損傷,要遵守自己的約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