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人具有法人資格嗎?

一、特別法人具有法人資格嗎?

特別法人具有法人資格嗎?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有單獨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特別法人的意義主要是什麼

民法總則規定了特別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動的權利和義務,讓一些基層羣衆性組織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能,爲人民羣衆更好的服務。完善民法總則特別法人是國家法律體系更進一步的表現,也讓民法真正能與人民羣衆的生活息息相關,切實的符合人民羣衆的利益。

根據《民法總則》第四節特別法人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

三、法人資格

依《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包括設立宗旨、目的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財產是指法人財產、經費與法人的規模相適應。特別法、單行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理論上“法人資格”的要件關鍵在於具備民事行爲能力,能夠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是相對於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創設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在於法人不具備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權等一系列專屬於人身的權利。

如果說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後也是可以辦理法人登記的,那麼在辦理法人登記時也是需要經過相關機關的核準登記後纔可以獲得法人資格,同時法人也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組織,同時也是要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