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需要補償員工嗎
公司清算,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需要補償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清算中可隨時處置財產嗎
公司清算中不能隨時處置財產。
公司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所公司清算期間,處置公司資產和清算有關的,可以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公司清算,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需要補償員工,因爲公司清算,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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