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有2個以上合夥人。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合夥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民法典》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