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公司設立條件

普通合夥公司設立條件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爲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爲,屬於法律行爲中的多方法律行爲,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爲屬於單方法律行爲。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條件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關於合夥人的人數:合夥人數應不少於2人,若出資人只有1人,則是獨資企業而非合夥。合夥企業法未規定合夥企業的人數的上限,即合夥企業人數沒有上限限制,這是大陸法系合夥立法的普遍做法。當然,由於合夥的人合性質,合夥人相互之間的信任尤爲重要,所以實踐中合夥人人數一般不會太多。
(2)關於合夥人的行爲能力。合夥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即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能承擔無限責任。限制行爲能力人不得作爲合夥人,無行爲能力人當然更不得作爲合夥人,所以只有18週歲以上的人和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爲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才能作爲合夥人,但須注意的是:
其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8條的規定,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企業轉爲有限合夥企業。
其二,根據合夥企業法第50條的規定,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取得合夥人資格。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轉爲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