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以上包含本數嗎
1、“以上”一詞在中國法律上的含義。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公司法》屬於民商法的一部分,這在法學上沒有爭議,《公司法》對“以上”等用語的含義沒有做特別的解釋性規定,《公司法》中的“以上”自然就應該包括本數。
如:“二分之一以上”即應理解爲不小於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和大於二分之一均屬於“二分之一以上”。
2、公司法案件中,法院是否有權突破《民法通則》關於法律用語含義的規定,另作解釋?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只能理解爲大於二分之一、不包括二分之一;那麼三分之二以上就只能理解爲大於三分之二、不包括三分之二。實際上,對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法律人恐不會如此理解。這將會導致一詞在同一法律中有不同含義。
如果法官有權將《民法通則》的關於法律用語含義的規定棄置不用,法律的安定性將受到破壞。
二、《公司法》股東職權表決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透過以上內容可以清楚的知道《公司法》以上包含本數的,雖然飽含爭議,但因《公司法》沒有對其做出特別的解釋和規定,民法的規定包含本數的。因爲《公司法》是屬於民商法的一部分,所以《公司法》中的以上自然就是飽含本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