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請求權公司法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是對公司成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的規定,使其合理化。很多人對回購請求權不是很瞭解,不太清楚其中代表着什麼以及如何利用這種權利。今天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回購請求權公司法是如何定義規定的。藉此來了解一下經濟法律的一些規定,更加有法律意識。

回購請求權公司法怎麼規定的?

一、股東回購請求權

指當股東大會作出對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決議時,對該決議表明異議的股東,享有請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收買其所享有有的股權,從而退出公司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對股東的此項權利作出了規定。

二、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持異議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的三種情形: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贏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持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買其股權的正常程序是:

(1)公司告知股東異議的權利;

(2)異議股東提前作出書面反對通知,並在股東會決議使不得投票贊成被提議的公司行動;

(3)異議股東當在股東會決議之後的60日內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有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即股權收買請求權受阻時,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決定收買價格。法院在確定收買價格時,可以聘請專業評估師進行估價,該估價應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作出決議前一日股票的公平價格爲準。

《公司法》中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規定如下: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回購請求權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有所講到,即指的是當公司要進行的決策對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時,有權請求公司收回自己的股份,從而安全退出。這保障了股東的合法利益,給了股東自己選擇的權利,使得市場更具有靈活性,利於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