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法律關係是什麼?

一、總公司與分公司法律關係是什麼?

總公司與分公司法律關係是什麼?

1、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此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相當於代理人,分公司的行爲可以代表總公司,子公司的行爲卻代表子公司自己。分公司雖然也有營業執照,雖然也有法人,但是公司卻沒有法人資格,只有總公司有法人資格,而分公司簡言之就是分支機構。

3、二者是從屬關係,總公司要爲分公司的行爲負責,看看代理吧,其實和公司的一個部門一樣。

二、公司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爲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

1、概念: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50人以下;

(2)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4)公司的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的設立程序簡單,組織機構靈活

3、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4、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二)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透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特徵:

(1)公司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200人

(2)公司資本分成等額單位,稱之爲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在設立程序上也比較複雜。

3、設立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透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分公司是總公司直屬下經營的一個附屬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簡而言之可以算作總公司的一個部門,不具備單獨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法律身份,相應的也不需要承擔對應的民事責任。我國相關法律也對公司法的使用範圍做了明確的規定,確保其合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