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關係和責任

分公司無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出現法律糾紛現以分公司財產承擔責任,如分公司財產不足以負擔債務,則剩餘由總公司承擔。如果是子公司,因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債務由其財產承擔。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爲其他組織成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但訴訟資格不等於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總公司來承擔。

總公司與分公司關係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