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經理職權包括哪些?

在一個公司內部,通常會設有總經理及其它一些經理這些崗位,經理負責對公司的日常經營進行管理,在公司中處於重要地位。在公司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了經理的職權,這樣有利於規範經理的活動,防範其越權。那麼公司法經理職權包括哪些?下面小編結合有關資料和大家講一講。

公司法經理職權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經理職權包括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公司經理職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經理是公司的僱員,是董事會的業務執行機構,因此,本條規定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此外,法律中“經理”的含義同實踐中“經理”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法律中的經理是指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總責的管理人員,實踐中一般稱爲總經理;實踐中的負責公司某一部門具體管理工作的所謂經理或部門經理,一般是在總經理領導下、協助總經理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的中級管理人員,不是公司法所講的“經理”,不享有公司法規定的經理職權。

經理的職權做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組織經營權。經理是公司日常業務的執行機構,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同時,經理作爲董事會的執行機構,還要負責執行董事會制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以及董事會的其他決議。

2、公司內部規章的擬訂、制定權,包括公司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擬訂權和公司的其他具體規章的制定權。

3、人事任免權。經理可以向董事會提出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人選,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同時,經理可以直接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負責管理人員。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此外,經理作爲董事會的執行機構,還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由此可見,根據公司法經理職權方面的規定,經理的職權大體可以總結爲組織經營權、人事任免權、制訂公司規章制度的權力及董事會授予的其它權力。一般來說,經理都是由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如果經理存在違規行爲,監事會的成員有義務向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