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普通債權清算有怎麼樣的區別

隨着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社會上每天都有公司註冊出來,每天都有公司破產,可以說一切都在循環不止,而破產的公司會是怎樣進行的呢,着一系列的操作都是有着相關法律作爲參考的,而破產清算普通債權清算是有很大區別的。

破產清算普通債權清算有怎麼樣的區別

一、什麼是破產清算普通債權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後,由公司股東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織,依法定程序自行進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公司因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因設立的宗旨業已實現或根據無法實現而解散,公司因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解散等,都適用普通清算。

二、兩者的區別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範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發佈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覈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覈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覈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準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於解決。

普通清算清算組的組成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及公司章程規定的鬲出現或股東會決議而公司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股東大會確定的人選既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選。

(二)上述解散事由發生後,解散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在此情況下,清算組成員的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據解散公司的具體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債權人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表組成清算組,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可選派其工作人員作爲清算組成員。

有些人窮極一生努力經營公司,最後也沒有拜託破產的命運,歸根結底應該還是經營上出的問題,不論是幹什麼產業,一定那不要觸碰到法律的底線,這也是一個企業的底線,如果觸碰了法律,最後是逃脫不了破產停業的命運,破產清算普通債權清算的區別在本文中說的很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