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稅費問題有哪些規定

一、公司分立稅費問題有哪些規定?

公司分立稅費問題有哪些規定

一)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範圍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企業分立不屬於該徵稅範圍,其實質是被分立企業股東將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一家企業,有別於被分立企業將該公司資產(存貨、固定資產)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應徵增值稅行爲,因此,企業分立不應徵收增值稅。

二)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的徵收範圍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爲。企業分立不屬於該徵稅範圍,其實質是被分立企業股東將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一家企業,有別於被分立企業將該公司資產(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物)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應徵營業稅行爲,因此,企業分立不應徵收營業稅。

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分立活動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性稅務處理

1、企業分立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特殊稅務處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爲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企業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公司分立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總的來說,關於工資分類的稅費處理問題也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解釋清楚的,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的這一塊。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該根據公司分立的具體情況,確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