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清算時清償順序是什麼?

一、企業清算時清償順序是什麼?

我國企業清算時清償順序是什麼?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應按照如下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中剩餘財產的分配順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即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這裏所指的剩餘財產,是指公司財產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未作清償的不得分配。

如在清算清償過程中發現公司資不抵債的,應中止清算,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只有在破產和解散的情況下需要清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在我國的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性規定中,在一個企業因爲種種原因破產清算的時候,此時必須按照法定的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債務得,只有在公司破產之後,所有的債務都得到清償的情形下,股東才能對剩餘的公司的財產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