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忠實義務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忠實義務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忠實義務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1、董事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董事之身份就像公司的會計師和合夥組織的合夥人身份一樣,其本身之存在就給他人這樣的一種信號:享有公司事務管理權和公司業務執行權的這個人擁有某些人所共知的權力,如果該種權力被濫用就會損害公司利益而使董事獲利。因此,英美判例法嚴禁董事獲得任何由於他作爲董事而取得的利益。如果他們從自己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中獲利,即便此種獲利是善意的,他們亦應就其利益對公司承擔說明的義務。

董事不得收受賄賂、某種祕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它好處 董事作爲公司的代理人,在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活動時,不得收受第三人的賄賂、某種利益或所允諾的其它好處。中國公司法第59條亦規定: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它非法收入。董事如果違反此種義務,爲自己謀取利益,不管該利益的表現形式如何,是手續費、資格股、現金還是回報,介紹費或物品,均應將其所得返還給公司。

2、董事不得同公司開展非法競爭

董事作爲公司的管理機關,應當用自己的才智爲公司服務,不得爲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開展非法競爭,在大陸法系國家和中國公司法中,亦稱之爲競業禁止義務,即不得爲自己或第三人爲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事業或爲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歸入權,將董事所得視爲公司所有。不過,根據兩大法系國家的學者,公司法所禁止的並非董事的任何與公司有競爭性的行爲,而是董事的惡意的、對公司具有損害性的競爭性行爲。並且,即便是此種行爲,如果董事取得了公司某些機構的同意,董事對公司的責任亦可被免除,公司知悉非法競爭行爲後的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歸入權,視爲同意。

3、董事不得與公司從事自我交易

董事作爲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作爲本人的公司締結合同,轉讓或受讓公司的財產,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公司,由公司對董事提供貸款或就第三人對董事的貸款或準貸款提供擔保。這就是所謂的自我交易禁止義務。

自我交易有三種表現形式:

(1)自我契約。主要是指董事與公司間訂立合同,轉讓或受讓公司或董事的財產;

(2)自我貸款或準貸款。主要是指公司對董事提供貸款或準貸款或爲董事之貸款或準貸款提供擔保;(3)自我僱傭。是指公司僱傭董事爲公司提供勞務服務,諸如僱傭公司董事爲公司的法律顧問、會計師、拍賣師、經紀人等。原則上講,公司法對自我交易持嚴厲的禁止性態度,主要是擔心董事在從事自我交易時利用自己的權力損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獲取不當利益。

4、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公司祕密關係到公司生存和發展,董事對他們自己掌握的有關公司的祕密,不得泄露給他人,否則,應對公司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公司法雖然亦明文規定了董事的此種義務,但是沒有就董事違反此種義務的法律後果加以規定。本文認爲,在董事泄露公司祕密如果以在持續中時,公司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董事停止實施該種行爲;造成公司損害的,應責令董事和有關的其他人員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財產、資訊和商事機會

董事作爲公司的受信託人,不得基於個人目的而使用公司財產、資訊和商事機會,否則造成公司損害的,應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公司法雖然嚴厲禁止董事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爲,但是,它沒有規定董事不得利用公司資訊和機會的義務。英美公司判例很早就建立起董事不得利用公司資訊和機會的原則。不過,在現代美國公司法中,董事對公司資訊和機會的利用如果是善意的,董事的此種法律責任可以免除。一般說來,某一機會和資訊是否是公司的機會和資訊,主要應考慮該種機會和資訊是否屬於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否是提供給公司的,是否是利用公司的物質條件或其它便利條件開發出來的等等因素。

綜合上面所說的,董監高所體現的忠實義務就是爲了可以更好的約束自己不做出違反公司法的事情,從而使公司的利益也不受到損害,因此,忠實的義務對於公司的高層來說是必須要進行遵守的,這樣纔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