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託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受委託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按照委託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受託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指令,因爲受託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務是委託人的事務,不得在授權範圍以外從事有關活動。
2、對委託事務要親自處理。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指令後應親自處理委託事務,不得將受託的事務轉託第三人處理。如遇必須要轉託第三人辦理的,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否則後果自負。
3、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受託人按受委託人指令後,應千方百計完成委託事項,在處理受託事務中,可能會遇到各種情況,因此受託人應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問題,以使委託人及時瞭解和掌握完成事務的進度。事務全部辦結合,應儘快向委託人報告處理事務的結果。
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人交辦的事務過程中所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財產,應當及時交還給委託人,不得隨意轉移、扣壓、變賣有關物品,否則依法承擔責任。
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受託人因自己的過失,造成違約或產生違法行爲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及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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