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委託監護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新頒發並實行的民法總則,我們可以知道,監護人的類型分爲指定、委託以及法定監護人等,不同類型的監護人需要履行的義務時存在着些許差異的,各位監護人需要熟悉,那麼,民法總則委託監護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民法總則委託監護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一、民法總則委託監護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人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可見,在委託監護的情形下,首先應當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在有約定時從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委託監護時沒有約定責任承擔,則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在被委託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委託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後,監護人和受委託人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二、監護人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有以下六種特殊情形在法律適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致害行爲視爲教唆人、幫助人實施的侵害行爲,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教唆人、幫助人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爲共同侵權的行爲人,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內部分擔責任的時候,應當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在後一種情形,離婚的雙方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應按公平原則在內部分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必要的經濟開支和負擔、造成損害的程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過錯等因素確立合理的分擔數額。

4、侵權行爲發生時行爲人不滿18週歲,在訴訟時已滿18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爲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一情形下,監護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行爲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此處的“撫養人”應是在行爲人年滿18週歲時,仍爲其提供經常性經濟來源的人。

6、兩個以上的被監護人共同致人損害的,構成共同侵權行爲,他們的監護人在對受害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後,在內部應當由監護人依過錯程度和被監護人在共同侵權中發揮的作用大小來分擔賠償責任。

履行自己的義務,當然由於監護身份,也會給自己帶來一些權力,這些權力也不會受到任何人的侵害。若其他有權擔任監護人的主體,發現目前的監護人實施了,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爲,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更換監護人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