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的哪些權利?

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夫妻之間都有監護的義務,監護義務包括很多,比如贍養、撫養的義務,負擔其生活起居,保護其不受傷害等等,民事法律法規對於監護人應該承擔的義務做了解釋。那麼,民法總則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的哪些權利?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民法總則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的哪些權利?

一、監護人應該負擔被監護人的哪些權利

根據最新出臺的《民法總則》,關於監護人的規定有: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監護人還有保障被監護人人身和財產的權利不受損害。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二、怎樣確定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三、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怎麼處理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綜上所述,民事法規規定監護人應該負擔被監護人生活起居、受教育、受醫護的權利,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要保護被監護人,監護人首先具備一定的能力,具有法律資格。民法總則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的哪些權利?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