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轉讓有什麼限制

1.股東
(1)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轉讓有什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