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能否作破產債務人
擔保人破產是否可以申報債權應具體分爲三種情況處理:
(1)保證人破產時,保證債權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
保證債權一旦經過訴訟程序爲生效的判決所確認,或然債權便成爲確定債權,此時其與一般債權便不存在任何區別,應當按照一般程序進行破產債權申報,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2)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正在人民法院審理之中的。
此時債權人申報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該債權確定爲臨時破產債權,待相關訴訟終結後再正式確定爲破產債權,參加分配。
(3)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尚未形成訴訟的。
此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組)申報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共同債務人能作爲擔保人嗎
共同債務人不能作爲擔保人。
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擔保人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擔債務的人。兩個人的法律地位是有衝突的,不是一個責任承擔方式,所以,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這樣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擔保人沒有法律意義,該擔保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共同債務人能作爲擔保人嗎
共同債務人不能作爲擔保人。
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擔保人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擔債務的人。兩個人的法律地位是有衝突的,不是一個責任承擔方式,所以,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這樣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擔保人沒有法律意義,該擔保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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