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 保證期間

債務人破產 保證期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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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


  轉讓債務需要取得保證人的同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債務轉移後,雖然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和債權人並沒有因此而發生變化(一般來講,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僅有保證人和債權人,而並無債務人),雙方當事人的合同關係即權利義務關係也沒有發生變化,但是有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借款,如果僅僅是債權人書面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而保證人並未書面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借款人的債務雖然還會合法轉讓給第三人,但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將會因此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