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抽逃註冊資本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其承擔債務的基礎,若設立者在出資後隨意抽取資金,則會導致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故而在制定新公司法時,制定了抽逃資金的處罰規定,具體來說,新公司法抽逃註冊資本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相關規定,該如何界定抽逃資金的行爲呢?

新公司法抽逃註冊資本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一、如何界定抽逃資金行爲

抽逃資金的說法由來已久,公司法針對抽逃資金也專門制定了處罰辦法,但是未對抽逃資金的行爲及表現形式作出明確界定。因此,不少人對抽逃資金存在模糊認識,包括不少註冊會計師也動輒不恰當的使用抽逃資金的概念。

1、註冊資金的概念。所謂註冊資金是指企業成立時由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財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等。企業一經成立,投資者不得抽回出資。企業以其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而投資者以其投資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於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於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因此企業成立後,原來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形態必將發生變化,比如體現爲固定資產、存貨等,在實行會計制度以前甚至體現爲開辦費、待處理財產損失等“虛擬資產”。因此,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資金”。關於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抽逃資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時註冊資金100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60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爲“抽逃資金”,因爲這種行爲使得企業原本100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40萬元。但是,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係,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爲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佔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因爲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搶),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註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註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即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以其投資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現在我們來看,在股東投入資本又被股東借走的情況下,企業和股東對對債權人的擔保有沒有發生變化吧:首先,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爲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由於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着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爲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於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除了仍然留在企業的投資外,還包括他借走的款項。因此,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並沒有因爲借款這一行爲而降低。換句話說,由於他從所投資的企業借款,他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就不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業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個人財產,如家庭財產等。

綜上所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被企業換作實物也好,被投資者借走也好,都不能構成“抽逃資金”。當然,股東借款可能構成關聯交易,那是另一個話題。那麼什麼樣的行爲才能構成“抽逃資金呢?抽逃資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爲;

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二、新公司法抽逃註冊資本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爲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08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衆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20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206條規定,違反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

3、刑事責任

《刑法》第159條規定了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58條規定了虛報公司註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要實施了抽逃資金的行爲,無論是否給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侵害,抽逃者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若股東遇到資金短缺的難題時,可以向公司藉資,但是不得在沒有告知其他股東的前提下,隨意抽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