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東撤資如何避稅

一、公司的股東撤資如何避稅?

公司的股東撤資如何避稅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作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策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達到減輕或解除稅負的目的。避稅大都具有非違法性、低風險、高收益、策劃性等特徵。對於自然人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稅負,大體可以有下述方法;

1、有效利用知識產權避稅。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前,將預先持有於自身名下的商標、專利或著作權對公司進行增資,由於評估價格可控,所以將極大地增加其自身權權益,進而在股權轉讓時可以極大限度地避免交易稅金的產生;

2、在股權轉讓前一段時間(6個月至一年),透過增加壞賬準備計題等財務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淨資產;

3、如果自然人股東尚100%持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透過業務交易,選擇合適的交易並適用的稅種等減少股權交易稅金的產生。

當然,針對個案的不同,也存在其他種避稅的可能性,具體針對個案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二、公司股東撤資的方式

在現有的公司法體系下,公司法股東撤資可採取兩種方式:

一爲股權轉讓;二爲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前者如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並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並備案;後者需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透過。

如果是用第二種方案操作的,那麼要注意幾個問題,一公司資產如何覈定,是否要求評估,因爲公司本身的報表真實性一般不高;二你們公司退出必然涉及到B公司變更爲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三辦理時間上的程序性問題,公司是否還有資金足夠退給你,注意避免先退出後發生公司無錢支付的情況,這樣就兩頭損失了。

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股東撤資需要合理避稅的,多半都是股東透過股權轉讓的這種方法自己退出了對公司的投資,可以提供的避稅方法不止以上這三種,但具體的情況其實也是比較複雜的,就比如說在財務安排的這一塊,財務記賬的時候,有很多專業的記賬方法都是財會人員才能操作得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