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公司法人證明怎麼寫?

其實每個人也是因爲各種原因所賦予的自身的社會角色的不同才導致社會地位的差異的,尤其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如果代表公司去開展某項活動,那麼在特定的情形之下肯定是需要有提交的公司法人證明才行。可能也是有一部分特別沒有經驗的相關人員不太瞭解在我國關於公司法人證明怎麼寫?

在我國關於公司法人證明怎麼寫?

一、在我國關於公司法人證明怎麼寫?

茲證明,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我公司任__________職務,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設計__________項目,簽署投標檔案、進行合同談判、簽署合同和處理與之相關的一切事物。

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個人情況:

身份證證明檔案:__________(身份證證明檔案名稱及編號)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蓋章):

日期:__年__月__日

二、公司法人代表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在股東協議合資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關免責條款,防範風險

傳統公司法理論中存在“商事判斷規則”,即公司董事等進階管理人員在做出一項商事經營判斷和決策時,如果出於善意,盡到了注意義務,並獲得了合理的資訊根據,那麼即使該項決策是錯誤的,該進階管理人員亦可免於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然而,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商事判斷規則”,司法實踐對此理解也存在爭議。鑑於此種情況,我國公司可以考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類似約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公司的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不對其在董事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的任何行爲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除非其行爲構成營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

根據上述約定,如果發生任何因與公司經營有關的針對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個人的索賠或責任,應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但導致該索賠或責任的行爲必須不構成營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賠而造成損失,公司應對其損失予以賠償,並補償其合理的律師費及其他開支和費用。”

2、透過集體決策程序,避免風險,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應提出明確異議並記載於相關會議記錄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理論,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決策,對於董事會集體決策的事宜,除非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即視爲公司的決策,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責任。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時,對於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最好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策;同時,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事項,也應明確提出異議,並記載於相應的會議記錄,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

3、建議公司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

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可以爲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目前,我國主要保險公司均有針對企業進階管理人員的執行責任風險保險,當董事因職務行爲而需對外承擔相應責任時,可以由保險公司就該部分予以賠償,避免董事個人的財產風險。公司可以考慮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由公司爲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購買責任保險,以儘可能得降低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大家可以看出,其實法人代表的證明特別的簡單,就像是上文當中的這一篇證明就是爲了能夠讓法人代表代替公司去簽署相關的投標檔案,合同談判等一系列的事務,您如果寫公司法人代表證明的話,可以參考着上面這篇範文來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