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公開推介的規定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不公開推介的規定有哪些

私募基金不公開推介的規定有哪些

“史上最嚴”私募監管辦法出臺。4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環節多項行爲規範。這其中,透過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推介私募產品屬於違規。基金業協會表示,《辦法》7月15日正式生效,目前還有3個月的過渡期,募集機構應儘快完成相關行爲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

“朋友圈賣產品”受監管

業內人士表示,《辦法》堪稱私募領域最重磅的規範檔案,對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帳戶監督、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自7月15日起,在私募產品發行期間,宣傳“預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風險判斷的措辭都將禁止使用。此外,募集機構不得透過電視、海報、公開資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推介私募基金。違規者將被納入黑名單,情節嚴重的,更將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這兩類纔是合格私募

《辦法》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爲標準、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爲路徑、釐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爲私募基金行業正名。首先,私募基金的兩類募集機構主體是,已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併成爲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

其次,《辦法》規定,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最後,《辦法》引入了資金帳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帳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不得拆分私募產品

爲了杜絕私募行業某些機構投資者將所購買的私募基金份額進行拆分,轉售給非合格投資者的亂象,《辦法》特別強調了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爲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爲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此外,《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同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必須滿足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或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二、宣傳推介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不得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衆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的業務。

2、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衝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3、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

4、單一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資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不得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

5、不得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私募基金。

6、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7、不得透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A、公開出版資料;面向社會公衆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

B、海報、戶外廣告;

C、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D、公共、門戶網站連結廣告、博客等;

E、未設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F、未設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G、未設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H、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爲。

8、推介材料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9、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10、不得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11、不得惡意貶低同行。

12、不得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3、不得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4、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15、不得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16、不得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17、不得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18、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19、不得向投資者口頭或者透過短信、微信等各種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

20、不得在私募基金名稱中含有“保本”字樣。

21、在基金合同及銷售材料中不得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內涵的表述,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等。

22、不得向投資者宣傳私募基金預期收益率。

23、不得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產品,不得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產品、基金經理等的過往業績。

24、不得明知投資者實質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仍予以銷售確認。

我國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私募基金不公開推介,私募基金只能銷售給特定的人羣,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而且,私募基金的人數還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單一私募基金的人數是不能超過200人的,我們不能超過這個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