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的假賬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財務報的假賬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假賬即虛假財務會計記錄。假帳就是沒有真實反映企業的各項交易或事項,沒有如實地反映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及沒有按照會計準則處理業務的帳。從特徵上體現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行爲。
對於法定代表人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種情況纔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對偷稅犯罪行爲來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種情況,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涉稅違法行爲的直接責任人。偷稅行爲是法定代表人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麼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法定代表人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那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著名的劉曉慶稅案中,電視臺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付的款項,應做營業收入。但是等會計請示她的時候,她要求將這部分收入掛在往來賬上。那麼這種行爲就屬於劉曉慶指使行爲,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情況,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爲,法定代表人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違法行爲,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爲不制止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