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執照變更經營範圍需要多久
變更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要在作出變更決議30天內申請。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第五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檔案、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爲申請檔案、材料需要覈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覈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檔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經確認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檔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檔案、材料退回申請人;
屬於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檔案、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檔案、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五)不屬於公司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對透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企業的經營範圍具體是什麼
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涉及的領域,具體表現爲公司具有什麼樣的生產項目、經營種類、服務事項等。
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經營範圍,以便開展經營活動。
同時,確定公司的經營範圍,還涉及以下因素:
1、方便投資者瞭解公司資金的投入方向,也就是資金投入的項目以及該項目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風險;
2、爲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確定大體的範圍,有利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專業化發展;
3、有利於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進階管理人員認清公司發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
4、有利於建立和維護一定的管理秩序、經營秩序,防止市場競爭的無序狀態。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變更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審查,登記材料齊全的,一般當天能完成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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