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要遵守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公司法存在的目的也是爲了保護公司各方的合法權益,有些公司利用法人的獨立人格對債權人的利益實施了侵犯,由此產生的訴訟並不少見。那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根據公司人格否認的特殊性,建議採用“折中的舉證責任”規則或稱“限制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採取先由原告承擔初步舉證責任,等符合初步舉證責任的要求後,再將舉證責任移轉給被告的做法,具體來說:

首先,應當由原告舉出蓋然性的證據,證明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爲以及由此產生了損害的結果。如首先證明公司有資本顯著不足、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等濫用公司人格的外部表象、公司運營過程中存在明顯瑕疵以及自己的損害事實等。原告的舉證應達到合理懷疑的程度,並使法官相信被告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較大可能。

其次,由被告證明其不存在濫用權利的行爲,即證明自己與被控制公司的關係的正當,公司人格不存在形骸化,無虛假出資,公司人事、財務、業務完全獨立,公司賬目真實、完整,公司的經營狀況正常等情況,從而抗辯原告的訴訟主張。如果被告的舉證內容不能排除其存在人格濫用的可能,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訴訟主體

(一)原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中的原告應爲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受損害的債權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中,有正向否認和逆向否認兩方面。正向否認指在出現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時,債權人提出揭開面紗的請求,而不是由股東或公司提出。逆向否認則是對正向否認的逆反,公司自身或股東爲某種權益訴請法院揭開公司面紗。通常公司法人格否認訴訟中正向否認的債權人或利益相關方纔是適格被告,其中包括公司債權人以及代表受損害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門。

雖然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侵權行爲中,公司本身和公司其他股東也是受害者和權利主體,但是,依現行公司法,已明確股東作爲利益相關或債權人對其它股東可直接追訴,透過否認公司人格實現權利已顯得多此一舉,因此應限制公司與公司股東成爲公司人格否認之訴的原告。

(二)被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的被告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侵權行爲的行爲人,即義務主體,也就是實施濫用人格的積極股東或控制股東作爲被告。分兩種情況:

(1)在公司股東共同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積極實施經營管理行爲,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濫用人格的股東無論是否爲控制股東均應成爲被告;

(2)在部分股東實施濫用人格行爲時,如證據確鑿,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中持反對保留意見的人,不應列爲被告承擔責任,而應由其它股東擔責。

另外,作爲公司——名義上的侵權者,一般也可以列爲被告。如果原告僅起訴股東時,此時,因公司形式上的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可考慮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等法院查清楚事實後,應判決由侵權股東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原則上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在該訴訟中,原告即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致使他人權益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包括債權人等等。許多股東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以公司的名義實施侵害公司利益或債權人利益而使自己獲得的行爲,這種情況下,該股東應承擔責任,而不應由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