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清算出租的房屋如何處理
企業破產清算受理後,對於出租的房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將出租的房屋拍賣、變賣,所得款項用於清償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爲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爲解除合同。第五十三條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二、破產財產有哪些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包括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
破產企業爲國有企業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也屬於破產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
由於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
由於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爲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這是指在破產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產企業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財產。
已作爲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擔保物是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物質保證,債權人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
在擔保期限內,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
所以,已作爲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爲破產財產。
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於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後,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履行完畢的,管理人可能解除合同,將出租的房屋拍賣、變賣,所得款項用於清償債務,而承租人因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可以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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