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對於原始投資股東保護應該怎麼制定

一、公司章程對於原始投資股東保護應該怎麼制定?

公司章程對於原始投資股東保護應該怎麼制定

1、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

根據公司法,累積投票制不是強制性規定,由公司自由選擇適用。累積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東意志的人選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保護小股東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東應當爭取在章程中明確董事、監事選舉中採取累積投票制,這樣可以使小股東在董事會、監事會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東的正當要求。

2、透過對相關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護小股東行使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查閱會計帳簿是否包括查閱會計憑證法律未明確規定。查閱會計憑證是股東知悉公司情況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權有權查閱會計憑證,可以有力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公司法又規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如果不進行界定“不正當目的”,小股東的正當要求往往被大股東以此理由而拒絕。

3、在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舉中爭取職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組成中,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人數和條件。職工代表作爲董事和監事,看起來與小股東沒有關係,但是職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東的獨斷專行。

4、在章程中爭取有利於全體股東、董事發表意見和對大股東獨斷專行行爲制約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可以約定股東會、董事會參會人員中小股東到會人數和比例,低於規定人數和比例的,不得召開會議,以此促進表決結果更有利於保護小股東的正當利益。

5、約定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對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具體條件和計算方法。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法律規定中,第一次把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爲作爲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承擔責任的條件之一。

公司法又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賠償,應當有具體的損失計算方法。

因此,在章程中應當明確約定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對公司、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具體條件和損失的計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規定具有可操作性。

6、在章程中約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爲了限制和清除因資本多數決原則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也是爲了保護小股東,可以考慮在章程中爭取約定控股股東負有如下兩方面的誠信義務:第一,在股東大會召開和決議過程中,應當保證小股東股東權的行使。第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定應當維護小股東的利益。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股東大會雖然可以根據多數股東的意思作出決議,但是,應當確保公司的決議不侵犯小股東的利益。

原始股東如果隨後把股權都轉讓出去了的話,其實原始股東在公司也就不想有任何的權力了,公司章程當中的這些具體條款遵守在遵守國家法律制度的同時,更應該考慮到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所以,制定公司章程的時候,可以由各位股東羣策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