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破產重整期間能否爲他人提供擔保
民法典對破產重整期間能否爲他人提供擔保沒有規定,而《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重整期間,如果是營業需要的,可以爲他人提供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五條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爲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爲該借款設定擔保。
二、不同主體提出破產重整申請的條件
(一)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2、企業法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企業法人不具備破產原因,但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雖然不能對其實是破產清算或者破產何解,但爲了挽救企業,也可以對其進行破產重整。
3、債權人申請對債務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佈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三)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破產重整期間能否爲他人提供擔保沒有規定,而《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重整期間,如果是營業需要的,可以爲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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