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期間能否進行債權轉讓

破產重整期間能否進行債權轉讓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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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是否可以呢


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由重整人全面負責,出資人對債務人的事務已喪失決定權,因此,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另外,在重整期間,如果允許出資人轉讓股權,將會導致債務人股票價格大幅下跌,是本來處於困境的債務人財務更加困難,從而直接影響重整程序的進行。此外,如果允許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股權,那麼他們會透過各種手段來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債務人股票價格的穩定,同時也有利於債務人的進階管理人員因爲對債務人具有利害關係而繼續竭盡全力爲債務人服務

但應該注意的是,法律並沒有對所有的持股人轉讓股票進行限制。也就是說,持股人在不具備上述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