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公司法

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爲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公司的設立

公司設立是指發起人爲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資格所進行的一系列法律行爲的總稱。其設立的基本原則有:自有設立主義,指公司的設立完全聽憑當事人的自由,國家不加任何干預或限制;特許主義,指公司成立必須經國家元首特許或由立法機關制定專門法律;許可主義,指公司設立除具備法定的一般條件外,還須經行政機關審查批准;準則主義,指有法律規定各種要件,設立公司只要符合鎖定要件,國家予以登記,賦予法人資格。

四、爲國有獨資公司深入改革提供製度支援

新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設專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爲其深入改革提供製度支援。

新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在我國公司的成立是以盈利爲目的,其法人代表,是會對公司的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的。而公司法的成立,不僅能保障其基本的權利,同時也是爲了更好的發展公司。因此熟悉有關法律知識,在現實生活中以及工作中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