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擔保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股東出資擔保責任規定是什麼?

股東出資擔保責任規定是什麼?

股東出資擔保責任規定是在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之下,需要承擔連帶的擔保責任,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檔案,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檔案。這些檔案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公司給股東擔保的效力是怎樣的?

公司爲其股東提供擔保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生效。

1、公司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有權決定以公司財產爲其股東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爲公司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根據高院判例推論,公司董事會應有權決定對股東提供擔保。不過高院同一判例又認爲,“

公司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禁止性規定,既針對公司董事,亦針對公司董事會”。那麼在法律禁止董事會以公司財產爲其股東擔保的情況下,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擔保授權與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否存在衝突,還是一個模糊的問題。

3、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目前最高法院判例認爲董事會無權決定對公司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的擔保。當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無權決定該類擔保事項。

3、公司對股東的擔保無效時,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責任範圍視具體情況而定。

目前我們國家現在對於公司的註冊資本並沒有做出一個實際的繳納方面的規定,但是也需要了解到的是,如果說股東在日後出資過程當中存在着出資不實的情況,發生一些公司債務生產是需要連帶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