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足責任的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出資不實是指股東沒有按照章程中規定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完成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主要表現爲沒有足額出資。

股東出資不足責任的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出資不足是相對足額出資而言的,性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爲。公司法對出資不足股東的法律責任有明文規定:

(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

二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時候每個股東都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出資比例出資,那要是股東出資不足的,此時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