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資不足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出資不實是指股東沒有按照章程中規定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完成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主要表現爲沒有足額出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二、虛假出資法律責任
(一)虛假出資的行政責任
對於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下10%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出資罪,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如果是股東不按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設立的時候,在公司的章程是要註明公司股東的出資,股東需要按章程的記載足額履行出資的責任,而在實踐中有些股東是存在出資不足的情況的,要及時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