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無能起訴離婚彩禮可以返還嗎

性無能起訴離婚彩禮可以返還嗎

在一段婚姻中,如果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有家暴行爲或者出軌等等,致使感情破裂的原因,那麼,法院是可以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但是很多人結婚之後發現夫妻雙方一方性無能。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以離婚嗎?由於婚姻涉及到彩禮問題,很多人對於性無能起訴離婚彩禮可以返還嗎存在疑惑,一起來下文尋找答案吧。

性無能起訴離婚彩禮可以返還嗎?

丈夫性無能也就不能履行夫妻義務,多數情況是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可以協議離婚,只需要雙方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協商一致進行約定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登記離婚了。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也就只能起訴離婚了,女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以“調和不調理”,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原則進行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見》,該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一方以此爲由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准予離婚。而判決離婚前提是主張離婚一方要能舉出完整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2、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爲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一方性無能,那麼也是屬於感情破裂的狀況,可以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沒有一起生活,以及因爲彩禮造成自己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是可以返還彩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