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中父母能起訴返還彩禮嗎?

離婚彩禮中父母能起訴返還彩禮嗎?

一、哪些彩禮需要返還

對於彩禮糾紛的解決,首先是要確定彩禮的範圍,婚姻雙方在婚前贈與財產大致包括以下幾個過程:雙方見面贈與見面禮,雙方確定婚姻關係後訂婚時送彩禮,農村叫過段錢;雙方準備結婚選訂結婚日期送彩禮,農村叫送日子錢;舉行婚禮前送嫁妝錢,或送金銀首飾,電器物質,或購房子錢;舉行婚禮時過橋過路錢等;另外還有雙方共同生活花費及置辦酒席錢。由於雙方當事人在認知角度上的不同,在司法實踐中,這往往也是爭議的焦點。

1、雙方共同生活花費不應當算入彩禮範圍內。

2、置辦酒席,互贈禮物不應當算入彩禮範圍內。生活消費,是爲了兩人共同生活得正常花費,置辦酒席是舉行婚禮的必要費用。因此,此種花費應當屬於雙方爲了締結婚姻的正常消費,不能算作彩禮。對於非金錢的彩禮,比如首飾,家電等,如果確實爲一方所提供,可以認定爲彩禮,進行分割,或作價補償

二、誰可以起訴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應該是當事人。對於已經締結婚姻的,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原被告自然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不過對於已經給付彩禮但締結婚姻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筆者認爲,在此,對“當事人”應該做擴張解釋,即當事人也應該包括締結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爲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爲家庭共有財產。

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爲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防止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爲抗辯,應當對“給付方”作擴大解釋。同時,對於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應引起注意,在實踐中,訴訟方也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爲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做法是可取的。

在習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即使由本人親自接收,兒女爲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養育之恩,也會將一部分交由父母。因此,爲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是爲締結婚姻男女雙方的父母。另有一種情況,媒人與收受彩禮方有利害關係,不認可將彩禮交送收受彩禮方,但給付方委託媒人遞交彩禮,是否將媒人列爲被告?這是可取的,因爲按民法原理媒人屬不當得利人,無償享有彩禮,未完成委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