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彩禮退還協議書範本
甲方:XX 身份證號碼:
乙方:XX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XX 年 X月X 日經人介紹相識,後於XX 年 X月X日訂婚,訂婚後,經過半年的相處,雙方認爲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就訂婚時、訂婚後甲方向乙方給付的一系列財物的退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財物
1、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元整)。
2、甲方在訂婚時向乙方之弟給付人民幣
3、訂婚宴甲方共計花費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給付乙方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退還的財物
1、乙方向甲方退還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還人民幣
三、從乙方向甲方退還完畢上述財物之日起,甲乙雙方不得再就彩禮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對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
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收 條
今收到 XX(身份證號碼:XX )退還的人民幣XX 元整以及訂婚戒指一枚(以上財物爲訂婚彩禮)。
簽收人:
年 月 日
二、《民法典》彩禮返還規定
關於彩禮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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