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的協議書新婚姻法彩禮返還規定

彩禮返還的協議書新婚姻法彩禮返還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彩禮返還的協議

彩禮退還協議書範本

甲方:XX 身份證號碼:

乙方:XX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XX 年 X月X 日經人介紹相識,後於XX 年 X月X日訂婚,訂婚後,經過半年的相處,雙方認爲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就訂婚時、訂婚後甲方向乙方給付的一系列財物的退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財物

1、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元整)。

2、甲方在訂婚時向乙方之弟給付人民幣

3、訂婚宴甲方共計花費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給付乙方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退還的財物

1、乙方向甲方退還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還人民幣

三、從乙方向甲方退還完畢上述財物之日起,甲乙雙方不得再就彩禮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對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

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收 條

今收到 XX(身份證號碼:XX )退還的人民幣XX 元整以及訂婚戒指一枚(以上財物爲訂婚彩禮)。

簽收人:

年 月 日

二、《民法典》彩禮返還規定

關於彩禮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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