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由誰舉證,怎麼確定彩禮的返還數額

彩禮返還由誰舉證,怎麼確定彩禮的返還數額

雖然我國法律中沒有強制性的規定男女結婚,男方必須要給付結婚彩禮給女方,但實踐中給付結婚彩禮可以說是很多地區結婚的風俗。而實踐中,因此產生糾紛的情況也比較多。此時向法院起訴的,就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那麼彩禮返還由誰舉證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彩禮返還由誰舉證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爲“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我們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作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捨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某種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後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後果”之法諺來由。

二、怎麼確定彩禮的返還數額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爲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男女結婚是否給付結婚彩禮,這是由當事人協商之後確定的,我國法律在這方面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要求。當然,給付了彩禮的也要避免出現糾紛,損害到自身合法利益。而要是不幸產生糾紛的話,處理的過程中也要知道彩禮返還由誰舉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