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反擔保抵押合同

一、房屋反擔保合同的定義

房屋反擔保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反擔保是指爲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合同是指爲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爲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即爲擔保人提供擔保。

1、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2、作爲擔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種特殊形態,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擔保有助於本擔保關係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並無緊密的利益關係或隸屬關係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爲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爲複雜情況下擔保關係的建立提供便宜。

二、房屋反擔保合同的範本

抵押反擔保合同

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以下稱甲方)

名 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真: 郵編:

抵押人(以下稱乙方)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註冊號(身份證號):

電話: 傳真: 郵編:

債務人(以下稱丙方)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賬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委託保證合同》的約定,抵押權人作爲保證人爲債務人向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請的人民幣(大寫 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銀行承兌匯票/

綜合授信以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爲確保《委託保證合同》中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現抵押人以其所有的 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爲了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確保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設定合法、有效,保障抵押權實現無障礙,以達到本合同提供反擔保的目的,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約定或者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在本合同中的含義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權人):

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債務人):

4、抵押物:乙方所擁有的 ,詳見抵押物清單。

5、銀行: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6、主合同:指債務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議》/

《綜合授信協議》,合同編號:

7、《委託保證合同》:指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 號《委託保證合同》。

8、還款期:指主合同規定的丙方償還債務的期限。

第二條 抵押反擔保的債權

1、爲了確保主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爲主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擔保。

2、乙方自願以所有權人的身份並且將本合同記載的抵押物抵押給甲方,作爲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的反擔保。

第三條抵押權利的內容

1、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利爲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2、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狀況描述:詳見抵押物清單。

3、抵押物價值:甲乙雙方約定抵押物的價值爲人民幣 萬元,抵押反擔保的債權範圍是主合同項下債權中的人民幣 萬元。但前述關於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爲甲方依據本合同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對甲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甲方實現抵押權時實際處置抵押物的淨收入爲準。

第四條抵押物的清點和登記

1、清點: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單,由雙方在清單上簽字(個人)/蓋章(單位)作爲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有關權證交由甲方存管。

2、登記:抵押物依法可向有關部門登記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並由乙方交納登記費用。

第五條 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1、《委託保證合同》中約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銀行償還的資金總額和利息(自甲方實際支付代償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銀行最高貸款利率計算);

2、《委託保證合同》項下的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擔保費、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爲實現《委託保證合同》項下的債權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調查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鑑證費、財產保全費等);

3、甲方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調查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鑑證費、財產保全費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的費用。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根據本合同對抵押物享有以下權利:

1、甲方對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權、唯一優先受償權;

2、甲方對抵押物享有了解檢查權;

3、甲方對抵押物享有依法處分權;

4、當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債務時,甲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處分抵押物,並將所得價款,用以提前清償丙方在主合同項下及(或)《委託保證合同》項下的債務。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前將抵押物向保險公司投保全險,以甲方爲保險受益人,並交納保險費,將保險單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應長於保證期限至少六個月。若保證期限延長,乙方需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投保的財產如發生災難損失,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受償; 2、抵押期間,乙方保證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移、轉讓、出租、出售、贈與、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行爲;

3、由於乙方的行爲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在 15天內向甲方提供新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在乙方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4、在抵押期間,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佔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有關費用(如倉儲、經營、維修、保養等)由乙方承擔;

5、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權的任何情況; 6、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公證、保險、鑑定、保管以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丙方違反主合同約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的;

2、銀行依照主合同約定宣佈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償全部債務的;

3、經過評估證明丙方無法達到預期收益;

4、還款期到期前任何時間內,已經證明丙方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切實可行的其他償債辦法;

5、甲方按照《委託保證合同》的約定代償了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後7天內,未受丙方清償的;

6、甲方請求丙方、乙方提供補充反擔保,丙方、乙方沒有提供甲方認可的補充反擔保; 7、抵押物的價值減少,丙方、乙方沒有提供有效和充實的補充反擔保;

8、乙方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重複設定抵押;

9、丙方歇業、解散、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其經營能力、商業信譽的情形;

10、出現甲方難以實現或者無法實現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現第九條第一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時間(無論該情形是否延續),甲方有權行使本款下列一項或者數項權利,乙方均放棄一切抗辯權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償全部擔保債務;

2、依法處分抵押物,並就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有權按照以下方式依法處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價抵償債務;

2、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繼續追償;

3、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九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乙方及丙方與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檔案或主合同的無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及丙方發生分立、合併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公證

甲、乙、丙三方共同確認: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已經對強制執行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確瞭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願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本合同公證並申請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費用由丙方負責。

2、乙方確認:保證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反擔保義務,若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而導致甲方按照《委託保證合同》的規定爲其發生代償,乙方保證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反擔保義務,否則,乙方將自願放棄抗辯權並接受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3、丙方確認:如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而導致甲方按照《委託保證合同》的規定爲其發生代償,丙方自願放棄抗辯權並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4、乙方保證:如住所、通訊地址等發生變更時,將及時通知甲方,否則,不論乙方是否收悉甲方發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況下,均可視爲乙方已收妥並自願放棄對甲方所負通知義務的抗辯權。

5、丙方保證:如住所、通訊地址等發生變更時,將及時通知甲方,否則,不論丙方是否收悉甲方發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況下,均可視爲丙方已收妥並自願放棄對甲方所負通知義務的抗辯權。

執行證書的申請

根據本條的規定,甲方有權向公證機關申請簽發執行證書,並持該證書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的抵押物及丙方的財產而無須經過訴訟程序。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約定的,其行爲無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原狀或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擔保債權的5%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4項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其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擔保債權的5%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規定,應向甲方支付抵押反擔保債權5%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簽字(個人)/蓋章(單位)後生效。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各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合同的簽訂地爲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關於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的約定優先上款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副本 三份,交抵押登記機關及公證處備案。

(簽字蓋章頁) 甲 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 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抵押物清單(房屋)

序號 抵押物名稱 房屋所有權證號 坐落 建築面積 (平方米) 抵押物價值 (萬元)

1 2 3 合計

抵押人申明:以上抵押物屬抵押人所有,不屬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列財產範圍,未進行重複抵押,對所提交《抵押物清單》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單位蓋章) /(個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抵押權人申明:以上抵押物均已審覈,未存在重複抵押情況,其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已由我方做出確認,符合抵押條件,同意接受抵押。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抵押物清單(土地使用權)

序號 土地使用權證號 座落 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 取得方式 土地面積(平方米) 抵押面積 (平方米) 抵押物價值 (萬元)

備註 1 2 3 4 ,

合計

抵押人申明:以上抵押物屬抵押人所有,不屬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 四條所列財產範圍,未進行重複抵押,對所提交《抵押物清單》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單位蓋章) /(個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抵押權人申明:以上抵押物均已審覈,未存在重複抵押情況,其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已由我方作出確認,符合抵押條件,同意接受抵押。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9 抵押物清單(房屋及分攤土地使用權)

序號 抵押物名稱 房屋所有權 證號 坐落 建築 面積 土地使用權證號 土地使 用年限 取得方式 抵押分攤 土地面積 房屋抵押 價值(萬元) 土地使用權抵 押價值(萬元) 抵押物價值 合計(萬元) 借款金額 (萬元)

1 房屋及分攤土地使用權 2 3 4 合計 抵押人申明:以上抵押物屬抵押人所有,不屬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列 財產範圍,未進行重複抵押,對所提交《抵押物清單》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單位蓋章) /(個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抵押權人申明:以上抵押物均已審覈,未存在重複抵押情況,其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已由我方作出確認,符合抵押條件,同意接受抵押。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上文就是房屋反擔保抵押合同相關的內容,總而言之,房屋反擔保合同是保障擔保人的利益的,前提是擔保關係的存在,擔保人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之後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在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違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