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擔保合同 (本合同適用於存貨抵押)

抵押反擔保合同 (本合同適用於存貨抵押)

抵押反擔保合同 (本合同適用於存貨抵押)

抵押反擔保合同

(本合同適用於存貨抵押)

合同編號:

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 宗方超律師制

抵 押 人: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抵 押 權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根據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保證人)簽訂的編號爲 號 《委託擔保合同》的約定,抵押權人爲債務人與主債權人簽訂編號爲 號 的《 合同》(主合同)所借人民幣(大寫) 萬元借款提供擔保。抵押權人並與主債權人簽訂編號爲 號 的《保證合同》。爲確保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的債務履約和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抵押人願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

1、抵押人自願以 庫存商品作爲抵押物。

2、抵押物(庫存商品)的價值不低於(按進貨價值) 萬元(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爲準)。

第二條 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

(1)直接損失:代償之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所約定的本金、利息(含復息、罰息)、追索費以及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違約金(主合同)等,以及抵押權人因實現抵押權所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支出的與債務人借款相關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保全費、調查費、公告費、郵寄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話費等);

(2)可得利益損失:

□抵押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之次日起,抵押人按照主合同約定的包括但不限於利息(含透支利息)、罰息、複利、超限費、滯納金、追索費、違約金等向抵押權人支付,直至清償之日止。或者

□抵押權人實際代償本息×10倍(可放貸款比例)× %/年(擔保服務費);以上各項合稱“被擔保債務”。

第三條 抵押期限和抵押期間

抵押期限爲主債務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抵押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四條 抵押人承諾

1、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1)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所有權,且抵押人行爲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3)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設定他項權等情況。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書面同意。

(5)如法律規定並本合同必需,抵押人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抵押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抵押人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2、抵押人確保抵押權人收到:

(1)經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真實有效簽章並加蓋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經證明爲真本的抵押人設立的批准證書複印件,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抵押權人認爲必要的其他有關公司成立檔案;

(3)抵押人依其公司章程就本合同相關事項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會決議,其內容爲:有效同意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本合同及其它相關法律檔案,以及履行本合同,有效同意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本合同定義的抵押物作爲擔保;經證明爲真本的抵押人股東會成員名單、身份證明檔案及其簽字樣本;

(4)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檔案正本、抵押登記檔案正本、保險單正本;

(5)抵押權人合理要求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檔案。

以上檔案爲原件,如經抵押權人同意提供複印件,則須經抵押人加蓋公章確認該複印件爲真實、完整、有效的檔案。

抵押權人未及時取得並持有該等檔案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抵押人承擔。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權與其反擔保的主債權同時存在,主債權不消滅,抵押權也不消滅。

第六條 抵押人權利與義務

1、抵押人承諾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擁有完全所有權和處分權,本合同簽訂之時,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擔保物權、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及質量瑕疵;

2、抵押人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抵押人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抵押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抵押人有約束力的檔案、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3、合同簽訂後,如出現或可能出現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抵押人出現非正常負債、涉及訴訟導致財產保全、產生抵押財產權屬爭議等),抵押人應於3日內向抵押權人通報,並就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向抵押權人另行提供擔保;

抵押人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6、抵押人保證在抵押財產確定後,積極配合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不以任何理由或行爲阻撓或干擾抵押權人爲實現抵押權所採取的相應措施;

7、抵押人在接到抵押權人要求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後3日內,向抵押權人履行付款義務。逾期支付,每日按照抵押權人主張款項的 ‰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抵押權人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抵押人因怠於履行抵押財產的範圍確定及登記義務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參照前述約定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8、當主合同債務人同時面臨抵押人履行反擔保責任後的追償和抵押權人在委託擔保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主合同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抵押權人的欠款。

9、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或履行期限進而加重被擔保債務或其履行期限的;

(2)因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而導致“被擔保債務”發生變更的;

(3)抵押權人將“被擔保債務”之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但須及時通知抵押人轉讓事宜)。

10、當借款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主債權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人權利與義務

1、抵押權人在因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或出現確定浮動抵押財產範圍的情形後,對抵押人負有告知義務,應向抵押人出具要求其履行擔保責任或確定擔保物及進行登記的書面通知;

2、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監督,並有權要求抵押人對產生或可能產生抵押財產價值非正常減少的事項向其書面告知;

3、抵押權人不得以對抵押人財產已設定浮動抵押爲由,對抗已向抵押人支付合理價款並已實際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也不得干擾抵押人爲正常生產經營需要而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爲。

第八條 抵押財產的確定

本合同第一條確定的浮動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發生時確定: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

2、借款人未能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或將貸款挪作他用;

3、浮動抵押財產價值減少達到貸款合同本金 %時,抵押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抵押權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4、抵押人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公平交易原則處分浮動抵押財產;

5、抵押人進入破產、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撤銷;

6、抵押人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企業分立、合併、股權轉讓等情形;

7、嚴重影響抵押權人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應收賬款質押

抵押人承諾與抵押權人已就抵押物的全部售款及/或租金收益,抵押物毀損、滅失而獲得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及其他權益合同(如有)下的收入或應收款項或應收收益設定質押擔保事宜並簽訂了《應收賬款質押反擔保協議》,並按照有關規定辦妥了質押登記公示手續。抵押人須將抵押物每月的租金收入、售款及其他收益等存放於抵押權人指定銀行,開戶行: 行,開戶行賬號: ,用於優先償還被擔保債務,具體見《應收賬款質押合同》。

第十條 抵押物的佔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抵押人在佔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抵押權人有權隨時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劃付至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戶設定質押擔保,具體按《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的約定處理。抵押人應如實告知買受人/承租人/其他第三方抵押物已抵押於抵押權人的事實,無論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的行爲出具何種書面或口頭承諾/同意,該承諾/同意均不構成抵押權人放棄法律賦予抵押權人的權利。

3、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

第十一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本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抵押人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權人爲第一受益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 元(大寫)的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權益的條款,且保險單據原件由抵押權人保管。

2、保險的期限應長於主債務履行期限至少六個月。其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爲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3、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金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

4、若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抵償本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或抵押物的損毀不在保險責任笵圍以內,抵押權人有權立即要求抵押人將相當於不足部分予以清償和/或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能夠接受的其他擔保。

5、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派和指定抵押權人爲其真實合法的代理人,享有充分的代理權和代表權,並可全權代表抵押人(費用由抵押人承擔),以抵押權人認爲合適的方法履行或實施保單及其他有關法律檔案。

6、抵押物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毀損、滅失等保險事故的,抵押人不得放棄對第三方的求償權。

7、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範圍以外的因抵押人過錯的毀損,由抵押人於二日內提供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物等進行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到有關登記機關與抵押權人共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上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等正本原件交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未及時取得並持有該等檔案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抵押人承擔;如抵押人未履行辦理抵押登記義務,則由抵押權人代爲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抵押人承擔,且抵押人無條件地提供一切登記所需檔案。

第十三條 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人在履行保證責任發生代償後,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抵押權人可以提前實現抵押權:

1、抵押人以其庫存的產品從事關聯交易或者低價交易(如不得以低於市場價格一定比例的價格出售庫存的產品,一旦出售價格低於約定的比例,可以提前實現債權);

2、抵押人的庫存產品數量低於其整個庫存量的 %。(一旦低於該比例,可提前實現抵押權)

3、抵押人爲其他損害抵押權人的行爲。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虛假承諾,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並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2、抵押人在抵押物佔管項下違約,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並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3、抵押人不按第九條設定質押擔保或違反該條相關約定的,或不按第十條辦理保險手續或違反該條相關約定的,或不按第十一條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違反該條相關約定的,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並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4、本合同生效後,抵押人應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抵押物權利價值百分之十的違約責任,並賠償抵押權人實際損失 

萬元。

5、如因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6、抵押人在發生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包括但不限於抵押人出現非正常負債、涉及訴訟導致財產保全、產生抵押財產權屬爭議等)等任何本合同約定的應當另行提供擔保義務的情形的,抵押人在抵押權人通知其另行提供擔保之日起二日內,未按本合同相關規定及時另行提供擔保的,應按未提供擔保數額日萬分之九支付遲延履行金,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並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1、行使抵押權人在委託擔保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要求抵押人提前承擔反擔保責任;

3、行使抵押權人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五條 費用承擔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抵押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仲裁、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七條 其他事項

1、抵押人已收到並閱知抵押權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質權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已向出質人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和解釋 ,雙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異議,並對雙方有關權利義務、責任限制及免除條款等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3、出質人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簽訂並依約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共 份,雙方各 份,備案登記機構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簽字頁】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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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聯繫電話: 

送達地址: 

傳 真: 

簽約地點: 

合同填寫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