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公司法律地位和股東責任形式
因爲公司是有獨立財產權的法人組織。所有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公司股東如何提出解散公司
公司股東提出解散公司可以在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情況下進行,若是不解散的,可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是什麼
對涉及分公司的訴訟地位和民事責任承擔,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對於分公司已不存在,或關閉、或撤銷的情況,應以總公司爲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因爲原告起訴時,分公司雖已關閉或被撤銷,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其權利義務應由其開辦、設立的總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擔。
二、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爲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
因爲這類分支機構一般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很強,而總公司往往設在外地,在分公司有償付能力情況下仍以總公司爲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於法院審判。
三、對於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情況,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爲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爲被告。
由於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後,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
人民法院應查明事實,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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