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補償金殘疾人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對於職員在工作過程中意外受傷致殘的情形,一般來說由於其沒有勞動能力,或者事業後尋找工作不便,企業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關係的。若企業進行改制,需要解聘該職員的,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對於此種情形,企業改制補償金殘疾人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企業改制補償金殘疾人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一、企業改制補償金殘疾人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條文,”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期限。

1、計算標準

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透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1.1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

殘疾賠償金作爲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爲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爲一致的認識,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1.2計算標準的變化

1.2.1捨棄了我國原先採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爲有利)。

1.2.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係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例如,我國2000年的城鎮就業者的平均負擔係數爲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0349.7元。)

1.2.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例如,我國2000年農村居民的平均負擔係數爲1.52,北京市200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爲4604.55元。 )

1.2.4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階人民法院會以通知方式明確具體標準,以江西省爲例,如《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賠償項目參照指標》( 贛高法50號 )

2、計算期限

2.1對於計算期限,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是採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爲標準。

在第25條第1款規定:“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2以前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本條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不一致,如:

2.2.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的規定。

2.2.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有所區別。

2.2.3舊的解釋與新的解釋相沖突,在以後的適用中,當然按新的解釋處理。但是,此解釋與行政法規的衝突如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二、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爲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享受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爲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可享受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政策: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3、爲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透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可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爲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透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三)殘疾人的範圍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政策規定

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爲實現試點納稅人(指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原享受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穩過渡,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

2、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3、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規定的減徵幅度和期限減徵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爲: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採取定型化賠償的賠償方式,考慮的因素是比較多的,具體需要看企業單位的規定。企業單位在支付殘疾人經濟補償金時,需要參照相關法律對殘疾人的規定,以及相關部門頒發的優惠政策的規定,對於違反這些規定的,企業單位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