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外借款需要股東的同意嗎?

許多時候公司的經營一定會涉及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向外借款的問題的,因爲在公司經營的時候很多情況下都會有資金週轉不過來的情況的,這是或對外借款的情況我國的公司法是有相關規定的,所以在公司法對外借款是需要徵求股東的同意的,但是如果是小額的借款的話其實公司的高層決定就可以了。

《公司法》對外借款需要股東的同意嗎?

《公司法》對外借款需要股東的同意嗎? 

公司向外借款,小額借款由總經理決定,

較大額借款由董事會決定,對於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也可由股東會決定。

但這些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完全由公司自己決定內控程序,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即使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至少也應形成股東會決議等有效檔案。值得指出的是,即使你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檔案對公司向外借款的審批權限及程序有明確規定,如果貸款人並不知道你公司向外借款需要董事會批准或者經股東會批准的,無論出借了多少,對貸款人來說都是有效的,但你公司內部可以自行追究責任。

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項:

一、儘量避免公司之間的拆借

公司與公司之間拆借資金雖然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沒有被認可。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發佈並於1996年8月1日實施的《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係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對於“依法設立”,《貸款通則》第21條明確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其中第61條也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中認爲“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利息應當收繳”。

二、目前可以用以實施的相關模式

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爲效力的批覆》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爲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準。利率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併入本金計算複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準,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二)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透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採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些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三)還款期限

寫明瞭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發函催告,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後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內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四)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擔保時建議約定爲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爲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有時,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產、車輛、股權、產品等作爲借款的擔保,此時需要注意,對於房產、股權需要辦理登記擔保才生效,對於車輛、產品等動產,出借人也要實際佔有,否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在爲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雙方約定借款到期無法償還時,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爲法律認爲該條款與設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價格轉移給出借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轄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就有可能出現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況,非常費時費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後,一定要約定一個對於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轄法院。

的解答,希望這次的解答對於廣大的網友是有幫助的,公司向外借款並不是一件小事情,透過股東大會的決定,必須滿足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這項借款的決定纔是正式透過的,這也是在我國的《公司法》中相應介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