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同業競爭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法》股東同業競爭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股東同業競爭是什麼意思

同業競爭是指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

在同業競爭不得不解決的情形下,擬發行人應與中介機構制定出解決方案,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競爭方股東或並行公司將競爭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2)透過收購、委託經營等方式,將競爭的業務集中到擬上市公司,但不得運用首次發行的募集資金來收購;

(3)擬上市公司放棄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4)擬上市公司與競爭方股東協議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競爭方股東作出今後不再進行同業競爭的書面承諾;

(5)擬上市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檔案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並在申請發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東同業競爭方面的有效承諾,承諾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參與和擬上市公司競爭的任何業務活動。

二、股東的權利

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包括: 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複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作爲公司控股股東來講,當然也希望本公司的經營能夠越來越好,因爲這直接關係到控股股東的核心利益,可如果手下還有其他的和本公司經營業務相類似的公司,這很難避免會侵犯到本公司的合法權益的,所以和股東及高管之間可能都會簽訂競業限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