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變更名稱變更怎麼賠償

我們知道,如果公司法人名稱改變,那麼需要公司方面做出相關的改變,其具體更改的依據是員工於公司的合同情況,合同的情況是改變之後是否需要賠償的依據,那麼對於公司法人變更名稱變更怎麼賠償是需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做出一定的判斷,否者是不能憑藉個人的感官做出判斷的。

公司法人變更名稱變更怎麼賠償

一、是否需要賠償的情況

公司名稱變更或者是法人變更以及股權變更員工是否有經濟補償,需要看本身企業跟職工的合同情況,如果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爲,那麼就需要進行補償。如果沒有違反合同或者其他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話,則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十)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賠償標準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並不能影響你們的勞動合同,你們的勞動合同在更名後的公司連續計算。如果公司名稱變更後裁員,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工齡連續計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爲新用人單位;

(二)法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針對這個問題,對於更換法人是否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這個必須根據員工和公司的關係來做出決定,而且對於公司法人變更名稱變更怎麼賠償,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除此之外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執行賠償標準,這是員工的基本的賠償,也必須按照工齡計算賠償,而且賠償是在人民法院的支援下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