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後有虧損怎麼處理
公司清算後,如果有虧損,不能清償所有債務的,公司可以申請破產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一百八十七條【破產申請】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
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
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一般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一般解散的原因。
強制原因。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虧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所有債務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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